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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践行群众观念  创新交通巡回法庭调解之路
发表单位:大田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5-13 07:52:29 字体大小:[ ]

深入践行群众观念

创新交通巡回法庭调解之路

大田法院交通法庭2007年4月5日建立,2009年4月1日被县委、县政府正式批准独立建制、更名为交通审判庭,配备一个合议庭,一名书记员,至今已走过了四多个春秋。四年多来,从法庭成立初期的边走边摸索到如今的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进程中,法庭始终坚持群众观点,立足“尊重群众利益,维护群众利益”的目标定位,顺应人民群众的迫切期待和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矛盾化解的形势需要,能动司法,创造性开展工作,为解决日益增多的交通事故纠纷,注入了新的内涵,搭上了“快车道”,探索出一条“1+N多调联动”、“多方共赢”的调解新路子,呈现出“司法依靠群众、群众参与司法、司法服务群众、群众认同司法”的良好局面,赢得了省内党政部门、法院上下和辖区群众的充分肯定,省内外法院、交警系统60多个单位先后到法庭参观指导。其做法先后多次在《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人民公安报》、《福建日报》及中央电视台、省电视台、省交通电台等数十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并在省、市法院和全省公安系统作了会议交流和经验推广,荣获省、市多项表彰,其中被省高院评为全省法院系统先进集体、调解工作先进集体,被市中院评为先进单位、荣记集体三等功。三明市委政法委、三明市中院、大田县委政法委作出向交通法庭学习的决定。该庭庭长涂劲蛟被评为福建省法院“十佳法官”并被授予“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光荣称号。

几年来,法庭共立案并审结1941件,结案总标的额3270万元,调解率达98.9%,创全省乃至全国同类案件调解率新高,其中当天立案当天调解结案1860件,当即履行1633件,当即履行标的额1480万元,实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和司法成本,也减轻了当事人负担,方便了群众。调查显示,交通事故纠纷及时得到解决,由此引发的信访案件随之递减。大田县从2006年18起、2007年6起、2008年的3起,减少到2009年的1起,再到2010年以来实现了“零”的突破,确保社会效益损失和社会矛盾减少到最低限度。

一、以创新群众工作,构建司法主导“1+N”多元调处纠纷新机制

几年来,交通审判庭主动介入,与交警部门边摸索边实践,不断“磨合”,良性互动,开创了司法调解为主导,与交警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良性互动衔接,并与医疗、保险和援助机构等相关部门密切沟通衔接的“1+N”多元调解纠纷新机制,构建“纵向到底,从法院、交警到村级组织;横向到边,覆盖医疗、保险、援助等机构”的大调解新格局。

一是与交警行政调解衔接。以往交通事故发生后,对赔偿问题当事人往往以交警行政调解为主,由于交警的职业特征不同,调解难度大,耗时长,即使调解成功,不能得到法律确认,不易执行兑现,一旦当事人反悔,又形成二次纠纷。法庭成立后,使法院与交警在执法程序上得到了衔接。事故赔偿纠纷发生后,先由交警进行行政调解,对调解不成或只达成部份调解协议的案件,由交警移送或当事人申请法庭受理。法庭则予以诉前预立案,直接调取交警前期工作的相关信息资料,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调解,对交警已形成的调解内容予以法律确认,对未达成协议的事项再行调解。此举较好地解决了当事人因不同机关、不同程序而造成的纠纷调解难题,创新了法院、交警与当事人之间的“零距离”无缝调解机制。

二是与人民调解衔接。对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争议较大,双方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及发生于村道、事后报案或意外事故导致交警对事故责任难认定甚至无法认定的特殊交通事故纠纷,结合人民调解的地缘、人缘优势,邀请村调解委员会协助参与调解。在省道公路沿线乡村,建立了人民调解网络,聘请30名交通事故调解联络员,遍及我县省道公路沿线的5个乡镇,形成与省道沿线村委会联动、覆盖全县的调解网络,成为无缝衔接化解交通事故纠纷的又一新生力量。法庭通过发出协助调解邀请函的的方式,邀请当事人各自所在的村调解委员会协助参与调解,做好疏导工作,稳定当事人情绪,避免双方当事人由于严重对立情绪使调解陷入僵局,为进一步开展调解工作营造良好的调解氛围。2011年1月,大田法院、交警大队联合表彰了优秀交通事故调解联络员。

三是与医疗、保险机构及时沟通、衔接。交通事故发生后,法庭与交警及时与医院沟通,督促肇事方预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并通知保险公司预赔相应的交强险款项,保证受害方获得及时救助。逐步达成如下共识:医疗机构提供事故受害方完备的诊疗材料,进一步规范建议休息期间、后续治疗费用等医疗行为;保险公司快捷赔付交强险款项,统一赔偿标准,县内保险公司派人配合外地同系统保险公司参与调解。法庭召集调解前收集完备的保险理赔材料,对受害方各项损失逐项预测算、单列,采取提前预约、集中预约的方式,尽可能将涉及同一家保险公司的不同案件安排在同一天开庭,减少保险公司的“讼累”。通过法庭及时沟通、衔接,赢得医疗、保险机构积极协作,逐步消除判决与调解分别按高、低理赔率的不合理情况发生,也打消了肇事方作为投保人“不敢调解”的顾虑。

四是在执行方面协作、衔接。为了避免纠纷调解后,造成执行难问题,法庭针对个别当事人钻交警部门扣押肇事车辆有一定时限的空子,采取车走人走,逃避赔偿的现象,及时告知受害人在交警扣车时限届满前,依法对肇事车辆申请财产保全,使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及时跟上,促使肇事方与受害人协商解决,促成当即履行赔偿款。同时,在法庭设立事故赔偿执行专户,用于结算事故预付(预支)赔偿款、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担保款等相关事项,为事故能通过协商解决和顺利执行打下基础。必要时对理赔款予以冻结,并由法庭扣划后直接支付给受害者,尽最大可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庭在审理中兼顾执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有保障。 

二、用真诚服务群众,创建互动、便捷、远程等调解新方法

最次的调解胜过最好的判决,尤其是交通肇事赔偿纠纷案件,如果轻意下判,往往会使双方当事人都不满意,造成上诉、上访,案结事不了。为此,交通法庭在审理交通肇事赔偿纠纷案件中,把调解做为追求的标杆,以调解为主,作为办案的首选,并在实践中摸索出案件调解新“三法”:

一是互动式调解法。对一些争议较大,经交警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案件,法庭采取互动调解方法,与交警共同分析纠纷的症结,掌握交警前期工作的信息资料,对交警已形成的调解内容予以确认,对未达成协议的事项,与保险、医疗机构及时沟通,由保险公司预付交强险款项,医疗机构及时救治和提供医疗费用清单,必要时邀请交警、村调委会及当事人亲友共同协商调解,为交通事故纠纷引入人民调解创造条件。各部门相互协作、联调互动,构建了合力化解交通事故纠纷全方位互动的调解网络,使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机制更加完善。2009年5月8日凌晨一时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周某为与外地女网友约会,向朋友租借闽G26538#现代牌轿车,因疲劳驾驶,周某在困倦瞌睡状态中碰刮前方路右同向正常行走的林某、涂某芳、涂某凤(均系大田四中学生,学校放学回家途中,林某15周岁、涂某芳14周岁),造成林某、涂某芳抢救无效死亡、涂某凤受伤及闽G26538#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周某在事故发生后驾驶肇事车将伤者送往大田县医院后弃车逃逸,后于5月9日晚到大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自首。6月4日,经法庭与交警通知,死者所在村的村主任协助参加调解,经法庭、交警干警一整天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肇事车的实际车主蔡某、挂靠单位(大田三星车队)同意分别先予垫付赔偿给每个死者父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抢救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75000元(包括交强险公司理赔的交强险款项110000元)。避免矛盾激化,也避免因车辆经多次转借(租),各肇事方当事人推诿责任而使受害方维权困难的情况发生,赢得当地党委、政府及群众对法庭、交警工作的认可和支持。 

二是便捷式调解法。对一些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事故纠纷,法庭制作简便填充式诉状,简化立案、收费等前期手续,对符合立案条件,当事人双方均同意调解的,以简易程序,当即立案、当即调解,减少了送达应诉、答辩、举证、传唤开庭等环节,缩短了办案周期,免除了当事人在时间、精力、财力上的耗费。法庭高效、便捷的调解方法,使一些简易的案件,得到了及时处理,纠纷的处理周期均在当天之内,是一条高效率、低成本的纠纷解决之道,有效地降低社会矛盾升级率,成功缓解了审判、执行和信访压力。2009年8月9日,恰逢双休日。一来闽务工的川籍农民工张某因被车撞伤,疗伤费用迟迟得不到赔偿。举目无亲的张某试着来到交通联合调处服务中心。正在家里忙着家务的涂劲蛟,接到电话后,二话没说,立即赶到法庭,问清原委,及时传唤来了肇事者,在短短的一个小时内,调解解决,肇事方一次性赔偿张某某16000元。“没有想到我一个外地人,这么快就能拿到赔偿款,这下可以安心回四川老家养伤了。真是太谢谢法官了!”当事人张某激动地说。

三是远程式调解法。对涉及外地当事人交通事故纠纷发生后,法庭主动向当事人发放载有法庭、交警办公电话、“QQ”号码的“便民服务卡”,告知可选择远程网上“QQ”的方式参加调解。通过远程网上“QQ”法庭,实现网上立案、网上调解,使外地当事人通过视频在法官、交警主持下与当事人沟通,进行网上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再到法庭签订协议,既避免外地当事人在参与调处重伤残或死亡事故时,受害人及其亲属与肇事方当面发生冲突,也减少外地当事人参与调解需多次往返而增加的经济负担,提高了重伤残或死亡事故纠纷的调解成功率。南京阳光快车工贸有限公司雇员万某肇事致二死一伤,法庭通过“QQ”视频进行调解,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南京阳光工贸公司共赔偿58万元给各受害人。

三、回应群众关切,探索高效为民、案结事了的和谐新路

交通法庭的创立,开辟了一条便民利民的矛盾纠纷处理“绿色通道”,它将事故行政处理工作、人民调解与司法诉讼程序有效衔接,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当事人的时间、费用开支等诉讼成本,缩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周期,有利于促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快速调结,闯出了一条在新形势下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新路子。经过四年多来的实践,其联调联动机制已经以事实充分证明了其无可替代的实践价值和独特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贵”在集聚合力。“1+N”联调联动机制体现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有效整合调解资源,把“N”方的调解力量集聚起来,形成合力,构建“职能互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责任共担”的多元调解相互衔接的新格局。法庭正是把握这一规律和优势,主动介入,准确定位,良性互动,建立和推行“三调”联动衔接,有效地发挥其在整个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特殊地位与突出作用。与传统交通事故调解相比,这种调解机制在解纷的过程中更加注重法律规范的运用,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基础上更加强调了“通之以法”,较好地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能够使各自为政的传统调解格局得以优化,有效地把专门机关与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起来,从而有利于合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二是“实”在破解难题。以往到法院诉讼的交通事故纠纷,由于程序复杂,处理时间长,往往错过调解良机,不仅调解起来困难,执行到位时间更是难以确定。交通事故联调联动机制建立后,为当事人提供了从立案、交费、保全、调解到执行“一站式”法律服务,为群众提供了“N”种(尽量多)解决渠道,极大地方便了群众诉讼;联调联动的调解网络,盘活了社会调解资源,形成了调解合力,改变了过去单兵作战的调解格局;简便、快捷的调解方式,较好地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和司法成本;多部门的紧密配合,促进了执行工作的有效跟进。这些措施,从根本上解决了长期困扰法院工作的“调解难”、“执行难”问题,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是“重”在“案结事了”。建立交通事故纠纷“1+N”联调联动机制,就是要借助社会各方调解力量共同化解矛盾,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从四年多的调解实践看,这种做法体现法院承担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的统一,有效地发挥法庭在整个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特殊地位与突出作用,也充分发挥各方调解主体的优势,对于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防止纠纷的激化和无休止的重复,维持当事人之间和睦、顺畅的关系,真正达到“案结事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是“利”在多方共赢。每一起交通事故都涉及到数个家庭和社会群体,不仅直接影响到群众的民生问题和正常的生产、生活,也影响了社会稳定。法庭高效、快捷便民的办案方式赢得了人民群众对执法机关的信赖,不仅群众满意率提高,而且党委、政府给予充分肯定,树立了法院、交警司法公信力和良好形象,同时也激发了人民调解力量参与纠纷化解的热情。第一,可以使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及时诉讼、申请法庭依法采取诉前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二,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当事人的时间和费用开支,缩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周期,有利于促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快速处结,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第三,开辟了一条便民诉讼“绿色通道”,充分体现了爱民、便民、利民、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将事故处理工作引入司法诉讼程序,既缓解了民警的工作压力,维护了交警的良好形象,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项利民、便民、惠民之举。第四,特别是通过法院、交警和医疗、保险机构、人民调解组织的共同努力,密切配合,可以及时、妥善处理各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发生。第五,这一做法得到福建省法院、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充分肯定,并在全省法院系统、交警系统推广。省高院马新岚院长到法庭调研后,充分肯定了法庭尝试司法进机关(交警部门)方便当事人诉讼、高效化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做法,认为法庭便民、利民、为民举措是建设法庭先进典型的延伸,是该院今年来又涌现出的一个先进典型,体现了“三个有利于”:(1)有利于及时、妥善、高效化解纠纷。法庭将矛盾纠纷解决在一线,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民事司法目标,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和法治的人文关怀。(2)有利于法制的统一。尝试在交警部门设法庭,是继司法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的进一步延伸,是司法进机关的一种新尝试,实现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有利于法制的统一。(3)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家庭可能因此少了“顶梁柱”或家庭生活来源减少,及时、高效化解矛盾纠纷,为受害方提供相应赔偿,对事故各方当事人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省公安厅牛纪刚厅长到法庭调研,在听取法庭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介绍后,对法庭进驻交警大队巡回办案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称赞法庭的做法实现了法院、交警、当事人三方满意,体现了对法律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对上级负责的一致性要求,是一项多方共赢的新举措,认为法庭与交警部门的通力协作,快捷、高效调处了大量交通事故纠纷,实现了交警(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无缝对接”,这是对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机制的创新,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方向,值得推广。省、市综治考评组、公安部督导专员及县委领导在深入调研后,都给予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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