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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田县人民法院总支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
发表单位:大田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5-13 07:52:29 字体大小:[ ]

中共大田县人民法院总支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务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使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实现对党内的有效管理和积极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以合法、平等、公开、及时、真实为原则,增强党组织和党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党内监督的效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要情况是党内的重大部署、重大决策、重大问题和情况。

第四条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对象是全体党员;党内重要情况报告的对象是党员大会或上级党组织。

第五条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内容:

(一)党务工作方面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工作指示情况;

2、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3、党总支委员会议议决事项;

4、党总支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党务、政务活动进展和完成情况;

5、党总支部负责人每年的述职述廉情况;

6、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

7、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情况;

8、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二)组织人事方面

1、公开招聘、录用干部,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以及调整、任免干部情况;

2、对党员干部实施奖励和惩诫的情况;

3、党员干部因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处理的情况;

(三)与党员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以及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2、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3、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

4、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其他应通报的重要情况。

第六条  涉及党员干部和党组织重大利益或对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通报制度,党总支部要充分听取党员干部的意见后再做出决定。

第七条  党总支部对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及重大问题,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

第八条  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免予通报

(一)属于党内秘密的;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通报后可能会影响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其他免予通报和报告的情况。

第十条 通报采取召开专门会议和发文、简报、信息公开栏、网络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党内重要情况一般每半年通报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党总支部每半年向党员大会报告一次。

第十三条 通报和报告的具体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党总支部要在每年年底前对上年度党内情况通报和报告工作进行总结,并在党总支部工作总结大会上向全体党员通报。

第十五条  本工作接受党员的监督,党员有权要求通报有关情况,如应通报而未通报的,可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党总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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