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风险告知书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14-06-10 15:46:00 字体大小:[ ]
申请执行人:

    您好!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由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及权利人举证的效果等因素,您的财产权益有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甚至根本不能实现。为维护您的合法权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执行实践中常见的几种风险责任告知如下:

一、申请执行时效的风险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和解致使申请执行期间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法院不予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及其财产下落或线索的风险

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如不能提供,您的执行申请有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包括以下内容:被执行人住址(住所地)、通讯电话、邮编、被执行人为单位时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房产、地产等)、动产(资金、设备、车辆等)详细情况;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或合资情况。

您必须依法如实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否则因提供资料不实造成的后果,由您承担。

三、被执行人无财产或无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案件有可能中止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您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被执行人及由其扶养、抚养、赡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四、中止执行的风险

执行中遇有以下情形之一将依法中止执行;(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2)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执行;(7)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案件的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8)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9)仲裁裁决的被您请求不予执行并提供适当担保。

五、终结执行的风险

执行中遇有以下情形之一将依法终结执行:(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能力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4)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5)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六、多个有权机关对同一财产执行的风险

您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或者本院查证的被执行人财产已经被其他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查封、扣押或冻结,致使对该财产无法执行或者延迟执行的风险,由您承担。

虽然我们不能保证必然实现您的债权,但可承诺依法办事,恪尽职守,最大限度地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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