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小艺,男,198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明珠苑A幢402室。
申请执行人富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沙洲新村34幢306室,组织机构代码66283397-6。
法定代表人张盛洪,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杨佳露,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田县均溪镇上华村5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7902050316。
被执行人福建省大田县炽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田前坪乡前坪村45号,组织机构代码796060526。
法定代表人蒋加炽,董事长。
被执行人蒋加炽,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田县均溪镇香山路40号1幢50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6810203931。
被执行人林凤英,女,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田县前坪乡前坪村4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691109392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闽民终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和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三民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大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田劳仲案[2011]42号裁决书,于2012年4月25日以(2011)大执行字第31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大田县炽鑫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北坑铁矿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号为3500000810087),因被执行人大田县炽鑫矿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大田县炽鑫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北坑铁矿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3500000810087。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池 伟
审 判 员 范 美 平
代理审判员 陈 源 肖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晓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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