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法院关于要求林芳、林天明、林天开、郑秀桂、林因烔、陈苗腾房的公告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14-05-24 11:22:00 字体大小:[ ]

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鑫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芳、林天明、林天开、郑秀桂、林因烔、陈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920作出(2012)大民初字第197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3410向被执行人林芳、林天明、林天开、郑秀桂、林因烔、陈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付给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鑫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人民币143599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现本院已依法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林因烔所有的位于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7114幢(证件编号:20101221)的房屋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林因烔在20141123日前迁出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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