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闽0425刑初208号
本院于2023年7月1日立案受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林菊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三十日。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二、调解协议:
1.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林菊香同意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刊登道歉公告;
2.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林菊香同意支付赔偿金计人民币6780.7元,当即转入大田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1404046609010027012账户中。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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