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23-01-05 10:19:27 字体大小:[ ]
      明知他人从事犯罪活动,仍提供银行账户给他人使用,最终因此获刑。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林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21年10月30日,林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本人名下一张信用卡连同密码和安装网上银行APP的手机提供给他人使用。经统计,该信用卡账户累计收款594507元,其中521507元通过转至绑定该信用卡的“充钱包”账户方式转出。经查,叶某被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41000元,有10000元转入林某上述信用卡中。

2022年3月2日,林某在接到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大田县公安局从林某处扣押上述涉案信用卡一张及黑色苹果11手机一部,并轮候冻结林某上述信用卡账户中的余额73043.89元。

大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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