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田法院审结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附民公益诉讼案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22-10-17 14:50:33 字体大小:[ ]
      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林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2019年3月至2020年9月间,林某在大田县其经营的店铺内,未通过合法渠道且未查验对方营业执照、合格证等手续的情况下,多次低价从邹某、刘某(均已判决)处购进各类性保健品,再加价对外销售,其自认销售金额计1000余元。案发后,公安人员从其店铺内扣押24种不同性保健食品计168盒。经检测,上述扣押的24种性保健食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林某上述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广大群众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该院组织调解,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林某同意支付赔偿金10000元,该款已缴入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账户中,并8月5日在《福建法治报》上刊登道歉公告,预缴罚金3500元。

大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国家明令禁止掺加西药成分西地那非的性保健食品并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林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并支付赔偿金、预缴罚金等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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