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判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狩猎的吴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2020年12月29日,吴某携带捕鸟网、鱼竿、诱鸟播放器、鸟笼等工具,驾驶摩托车前往桃源镇某山场,在选好捕鸟位置后,将鱼竿撑起捕鸟网,打开诱鸟播放器放置在捕鸟网下方,并猎捕到画眉鸟3只。吴某捕鸟后准备返回时,被正在整治交通的派出所民警发现其车上有野生动物及作案工具,遂被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2020年12月30日,公安机关将涉案三只野生动物移送给县林业局予以放生。经鉴定,吴某猎捕的3只野生动物系画眉,为福建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2017年6月,大田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发布鸟类禁猎期的通告》,决定在大田县境内对鸟纲所有种(鸟类)进行禁猎,禁猎期为2017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同年7月,大田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规范护农狩猎管理的通知》,确定包含粘网(捕鸟网)在内的工具为禁猎工具、声音诱捕等方法为禁猎方法。
大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违反狩猎法规,未经林业部门审批,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狩猎三只画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考虑吴某具有坦白、狩猎的三只画眉均已被放生等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2021年2月画眉鸟、鹩哥、红胁绣眼鸟等知名的“笼养鸟”品种已被列入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成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擅自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上述野生动物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可能被提起公益诉讼按照国家核定价值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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