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逃匿躲藏 失信“包工头”获刑罚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21-11-17 15:53:22 字体大小:[ ]

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包工头”石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2年9月起,石某与曹某(因涉嫌其他犯罪另案处理)合伙在大田县济阳乡某金属选矿厂进行矿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并自行雇佣工人从事生产,至2018年5月,曹某、石某拖欠该厂章某等26名工人工资累计483413.68元,二人先后离开大田县逃匿躲藏。章某等人先后向大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情况,该局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调查,同年12月18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并将该决定书通过邮寄、短信等方式送达给曹某、石某,责令二人于2018年12月31日前发放所拖欠的工资,在期限内曹某、石某未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案发后,石某、曹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且在公诉机关起诉前支付被拖欠工人工资并取得书面谅解。

法院经审查认为,石某伙同他人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26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计483413.68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据此,依法作出判决。

法官说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最低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法院对恶意欠薪行为始终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在此,劝诫各行业经营者,应诚信经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莫做失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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