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犯罪活动,仍积极参与,最终因此获刑。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判处郭某谊、苏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郭某楠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
2020年9月中旬,被告人郭某谊的一个微信好友询问其是否愿意帮助小额贷款公司做电话推销,郭某谊同意后邀被告人苏某合伙。郭某谊、苏某明知电话推销系为诈骗人员提供拨打电话帮助实施诈骗,仍购买国产的“老人机”及多张香港联通电话卡,并由郭某谊从诈骗人员处获取相应的话术和联系电话等文档信息。同月30日,被告人郭某楠明知郭某谊、苏某添实施帮助诈骗行为仍加入。后三人根据上线诈骗人员提供的文档信息拨打电话,谎称被害人申请的贷款已经下发,需添加诈骗人员冒充的“贷款公司客服人员”的微信办理贷款,致使被害人被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10 300元,三被告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2 950元。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谊、苏某、郭某楠家属分别代为退出钱款人民币14 500元、14 500元、3 500元。被告人郭某谊、苏某、郭某楠分别主动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5 000元、5 000元、4 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谊、苏某、郭某楠明知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犯罪活动,仍根据上线诈骗人员指使,积极拨打诈骗电话致被害人财物被骗,其中郭某谊、苏某参与的诈骗犯罪数额为人民币110 300元,郭某楠参与其中的107 300元,均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三人均具有认罪认罚、且退出全部赃款并预缴罚金等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